县级房建市政项目规避招投标事宜由哪个部门处理?

来源:宁德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24-04-17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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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综上,应当招标的项目除上述规定情形可不进行招标外,其余应采取招标。您问题中提到的县级房建市政项目规避招投标和不按核准方式招投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条规定,由相关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