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将下列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因此,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若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同时又要求将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分开公示时,按规定要求,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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