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管理部,各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宁医保〔2022〕102号)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于每年1月1日按市统计部门截止调整日已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予以调整。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最新年度统计数据,我市2022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473元,为此,我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调整为年度内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就医发生的累计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6万以下、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6736元,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即8368元。请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认真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全市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改造及政策宣传解释,确保如期顺利实施。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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