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患有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含脑瘫)、智力障碍和孤独症之一或多重障碍,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儿童:
1、具有宁德市户籍(非本地户籍0-6岁残疾儿童可持居住证);
2、持有效残疾人证(0-6岁残疾儿童可持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和评定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3、年龄为0-17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8周岁。
4、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二、救助标准
每人每年不超过17000元,每月不超过1700元(贫困残疾儿童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每月不超过2000元)。
三、申请材料
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的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残疾儿童户口薄或非本地户籍居住证、监护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和评定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
3、代为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四、资金发放
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的县级残联组织报销康复救助费用,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康复协议或入院(学)证明、阶段性总结(出院总结)等;
2、康复机构开具的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票据原件,在医保单位接受康复服务的可提供经医保部门盖章的票据复印件。补助款由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划入监护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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