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 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宁德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4-03-13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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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市属中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省、市食安办等五部门印发的《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标。县(市、区)教育局是本行政区域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公开招标,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供餐单位,邀请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代表和家长代表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委托公证机构对招标过程进行公证,向社会公布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学校应当组织本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和家长代表,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开招标选定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中,投票选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单位,并对校外供餐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准入条件。参与招标校外供餐单位必须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取得有效期内的国家规定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为供餐学校学生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建设完成“互联网+明厨亮灶”,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以及贮存、消毒、运输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原则上就近选择校外供餐单位。

三、退出机制。学校应当建立校外供餐单位评价和退出机制,校外供餐单位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但不限于,学校要立即取消其为学校供餐的资格,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1.违反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撤销营业执照的;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3.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4.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5.在为学校供餐过程中擅自更换履约人、变更供餐生产地址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供餐服务合同行为的。

四、日常管理。学校校外供餐食品安全实行书记、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供餐企业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和看管,做好以下工作:1.索取并留存供餐企业配送清单(出货单);2.检查核对送餐人员健康证、工作证件,以及制服、胸牌;3.对配餐食品按规定量留样48小时以上;4.检查配送食品包装是否完整,感官性状是否异常,食品中心温度是否达到60℃以上;5.检查供餐品类和质量是否与食谱一致;6.检查餐品封签是否标供餐企业名称、加作制作时间、食用时限、反食品浪费等内容;7.填写交接单,做好各项记录。学校应当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反馈和解决陪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就餐环境整洁卫生,提醒学生做好餐前手部清洁。学校要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五、家校共治。学校要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社会公开供餐单位信息,组织家长代表对供餐单位而进行抽查走访。学校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用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并向家委代表开通观看权限,鼓励家委代表进行监督。学校要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提出的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研究反馈。学校应当不定期组织开展供餐满意度调查。

六、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大对校外供餐单位监督检查,不定期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对校外供餐单位进行检查。每学期应当联合属地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建立和完善风险隐患台账,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和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七、责任追究。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情形,学校未履行校外供餐管理责任,由属地教育局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视情节轻重对学校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教育局应当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检查发现校外供餐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取消其供餐资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宁德市教育局

2024年3月13日